解读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
一、再生资源的明确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废旧物资”将变为历史,由再生资源所代替。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政策由增值税免税变为先征后返,确保规定衔接
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以及后续相关文件规定,从2001年至2007年的一系列关于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的文件规定将被作废。如国税发[2004]60号、国税函[2004]736号、国税函[2006]1227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函[2005]544号、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销售方、购进方规定与条例相衔接。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这是文件与以前不同的关键或者主要部分。“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其中第一、三、四条属于新增部分,符合商务部的规定并备案、强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记录,使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由税务机关的主要管理变为商务部、税务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公安、工商部分共同管理,门槛更高,管理更为严格,将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理的良好局面,力度更为强大。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收优惠力度在减少,增值税免税(100%)变为70%、再变为50%.
同时,增值税征退由税务部门一家变为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退税两家共管,实现收支两条线。
三、退税程序严格,重在监管
(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二)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办理。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申请时间一般按季,金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后可按月申请。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税款的退税时间一般要经过近四个月时间,需要纳税人合理分配资源,保证流动资金充足,这样可有效防范纳税人弄虚作假,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不过,对于“金额较大”,需要进一步做出具体明确。
强调实地查看,由初审的财政部门负责。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定期核对资料,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四、新旧文件做好衔接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12月份的业务衔接进行明确。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在2008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